关于征求对十堰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关于征求对十堰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于 202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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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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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网约车快速发展,****点击查看运输局、市经信局、市**局、市商务局、****点击查看管理局、市委网信办于2018年1月11日印发的《**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不能适应行业管理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网约车管理,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我单位联合相关部门起草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期一个月),请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来信信箱:****点击查看@QQ.COM。电话:0719-****点击查看574。



附件:1、**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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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8日



附件1

**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点击查看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点击查看办公厅关于深****点击查看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部 商务部 ****点击查看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4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点击查看运输部令2021年第15****点击查看办公厅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等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市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和网约车经营聚合服务的,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点击查看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聚合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点击查看公司**、面向乘客并匹配供需信息,共同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平台。

第三条 我市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实施网约车运力动态增量管理,建立动态监测调整机制,适时评估市场供求情况并调整运力规模,直至实行市场化调节。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点击查看政府指导价。

从事网约车****点击查看公司和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信文明、优质服务。

第四条 ****点击查看政府是网约车管理的责任主体。

交通运****点击查看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点击查看公司

第五条 凡在我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点击查看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点击查看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我市设置依法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线下服务机构,具备相应的线下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点击查看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租用办公场所的,应当提供不少于4年的租赁合同及其复印件;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点击查看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文本材料;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等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在本市注册,首次从事****点击查看公司,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点击查看公司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果。注册地不在****点击查看公司申请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其负责人批准,可以**10日,并应当将**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注册地在****点击查看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省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联通之日起30日内,****点击查看政府公****点击查看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点击查看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点击查看机关,并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0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点击查看公司

第十二条 网约车聚合平台要****点击查看公司落实核验责任,不得接入未在当地取得网约车经营****点击查看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和车辆均应办理相应网约车许可,不****点击查看公司价格行为,不得直接参与车辆调度及驾驶员管理。

网约车聚合平台不按规定履行核验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国电子商务法》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网约车聚合平台要落实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泄露、损毁、丢失。要与**网约车平台做好网约车营运数据传输工作,保证数据安全,按时、按量、按规定传输数据,不得瞒报、漏报运营数据。

第十四条 网约车聚合平台要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及相关网页显著位置展****点击查看公司名称、网约车APP 名称、网约车经营许可、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以及聚合平台用户协议、服务规则、投诉举报方式、纠纷处理程序等。

第十五条 网约车聚合平台要依法建立健全咨询服务和投诉处理的首问负责制,及时妥善处理乘客和驾驶员的咨询投诉。要履行《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承担乘客因安全责任事故受到损害的先行赔偿责任。

第四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六条 拟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

条件:

(****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3年。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和4G以上传输功能的车内外高清音视频监控设备;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环保和运营安全的相关标准要求;

(四)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并与其安全风险相适应。

****点击查看办公厅《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需为新能源车辆,车辆轴距不小于2700mm,其中纯电动车综合工况续航里程不小于400km,换电版电动车综合工况续航里程不小于300km,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不小于120km。

第十七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点击查看公司或者车辆所有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点击查看公司自有车辆的,应当提供车辆所有人与在我市取得经营****点击查看公司签订的权利义务明晰的运输合同及复印件;

(四)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及复印件;

(五)车辆技术状况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单。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初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网约车预受理证明,****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办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机动车登记手续。登记后按期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每辆网约车只能注册服务于与其签订合法有效****点击查看公司。在营运期间已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网约车与其签订合法有效****点击查看公司依法解除合同后,可申请在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之间变更转移。

网约车需要变更车辆使用性质的,****点击查看公司或车辆所有人应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凭注销****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应当每年进行审验。

第十九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经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在道路运输行业无严重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前款第(一)(二)(三)项由经营地交通运输主管部****点击查看机关有关部门函请核查。

第二十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由****点击查看公司提交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驾驶员组织进行考核,对经考核合格的驾驶员按照规定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实行报备注册和注销制度,****点击查看公司负责驾驶员的报备注册和注销。报备注册后方可上岗服务,解除运输合同或者协议的应报备注销。

第五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二十一条 ****点击查看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运营安全,对服务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和不法侵害损失等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二)建立并落实服务质量管理制度,被投诉较多、服务恶劣的驾驶员要及时退出营运,并将退出营运的驾驶员的信息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设置固定电话受理乘客投诉,并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对乘客的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四)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不得随意加价;确需动态加价的,应当制定动态调整机制,并向社会公布;

(五)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安装设置与网约车经营无关的设施、设备和张贴标志、标识等。

****点击查看机关规定的方式向乘客提供车费发票;

(七)保证网络服务平台运行的可靠性,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

(八)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动态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

(九)保证车辆运营设备的正常使用;

(十)不得利用网络服务平台发布危害社会稳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地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二)按照运营服务规范和标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三)保持车辆容貌和车内整洁卫生,保证车辆运营设备完好且保持联网状态正常;

(四)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五)严格按照订单提供运营服务,不得拒载或者中途甩客;

(六)按照公布的计程计价方式、标准收费,不得违规收费;

(七)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或非本车辆注册的网约车平台,不得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

(八)不得将车辆交由他人运营,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巡游车营业站点排队候客;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网约车运营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二)自觉履行与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达成的电子协议,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的要求;

(四)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五)不得在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和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六)醉酒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同乘;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点击查看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交通运输主管部****点击查看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点击查看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点击查看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定期发布网约车市场保有量和实际需求量数据预警信息,建立动态监测调整机制,适时评估市场供求情况并调整运力规模,直至实行市场化调节。

交通运输、**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点击查看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网约车价格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及****点击查看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点击查看保障部门****点击查看公司与驾驶员签订运输合同或协议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点击查看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点击查看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网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六条 发改、经信、**、人社、商务、税务、市场监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点击查看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点击查看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八条 ****点击查看协会组织应****点击查看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第三十一条 巡游出租汽车以电信、互联网等方式为乘客提供预约出租服务的,不适用本细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也可自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为5年。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点击查看商相关部门后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在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关于网约车经营管理政策发生变化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修改背景

此次修改主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根据《**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5年,现有的《实施细则》为2018年发布;二是市场管理的需要,我市网约车自2018年发展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发展的同时,我们也发现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存在一定问题,为更好地规范我市网约车经营行为,促进网约车健康发展,对现有的《实施细则》重新修订调整。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主要修改内容为四个方面:

一是机构改革后,部分单位更名合并,需要对相应机构名称做出调整;

二是新增聚合平台管理,按照省厅关于聚合平台管理的通知对网约车聚合平台相关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

三是对网约车车辆条件作出相应的调整,按照国家及省市关于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的要求,对网约车使用新能源车条件进行了调整,取消了车价限制。

四是对网约车转移、退出机制进行了调整,****点击查看公司出现的多种问题,我们对网约车申请转移至其他平台以及变更车辆所有人进行了调整和规范,允许网约****点击查看公司之间互相转移。

一、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修改为《**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点击查看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点击查看办公厅关于深****点击查看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部 商务部 ****点击查看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4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点击查看运输部令2021年第15****点击查看办公厅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等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三、在第二条增加第四款: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聚合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点击查看公司**、面向乘客并匹配供需信息,共同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平台。对第一款表述做相应调整。

四、将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为一款,修改为“我市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实施网约车运力动态增量管理,建立动态监测调整机制,适时评估市场供求情况并调整运力规模,直至实行市场化调节。”

五、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交通运****点击查看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六、在第五条第一款增加“在我市设置依法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线下服务机构,具备相应的线下服务能力;”作为第(五)项,将原第(五)项修改为第(六)项。

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内保制度”。

七、将原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二十一条中的“****点击查看车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八、删去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将此项修改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九、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在本市注册,首次从事****点击查看公司,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点击查看公司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果。注册地不在****点击查看公司申请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果。”

十、删除第八条第二款。

十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注册地在****点击查看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省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十二、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联通之日起30日内,****点击查看政府公****点击查看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十三、增加第三章 “****点击查看公司”,对相应章节条款项进行顺延调整。

十四、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第十六条,

第(二)项,修改为“(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和4G以上传输功能的车内外高清音视频监控设备;”

删除第(四)项,将第(五)项修改为“(四) 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并与其安全风险相适应。”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点击查看办公厅《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需为新能源车辆,车辆轴距不小于2700mm,其中纯电动车综合工况续航里程不小于400km,换电版电动车综合工况续航里程不小于300km,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不小于120km。

十五、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七条,各项修改为“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点击查看公司自有车辆的,应当提供车辆登记所有人与在我市取得经营****点击查看公司签订的权利义务明晰的运输合同及复印件;

(四)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及复印件;

(五)车辆技术状况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单。”

十六、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十八条,

第一款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初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网约车预受理证明,****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办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机动车登记手续。登记后按期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每辆网约车只能注册服务于与其签订合法有效****点击查看公司。在营运期间已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网约车与其签订合法有效****点击查看公司依法解除合同后,可申请在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之间变更转移。”

删除第二款“车辆登记所有人或”

第三款修改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应当每年进行审验。”

十七、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第十九条,第(四)项中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十八、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实行报备注册和注销制度,****点击查看公司负责驾驶员的报备注册和注销。报备注册后方可上岗服务,解除运输合同或者协议的应注销。”

十九、第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删去“或者车辆”。第(五)项修改为“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安装设置与网约车经营无关的设施、设备和张贴标志、标识等”。

二十、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第二十二条,

第(一)项修改为“(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地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五)项修改为“(五)严格按照订单提供运营服务,不得拒载或者中途甩客;”

第(六)项修改为“(六)按照公布的计程计价方式、标准收费,不得违规收费;”

第(七)项修改为“(七)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或非本车辆注册的网约车平台,不得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

二十一、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点击查看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交通运输主管部****点击查看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点击查看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点击查看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定期发布网约车市场保有量和实际需求量数据预警信息,建立动态监测调整机制,适时评估市场供求情况并调整运力规模,直至实行市场化调节。”

二十二、将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五款合并为第三款,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网约车价格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及****点击查看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十三、删去原第二十二条中“物价、工商、质监”的表述,增加“市场监管”的表述。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有效期为5年。”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点击查看商相关部门后解释。”

二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在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关于网约车经营管理政策发生变化的,从其规定。”

二十七、对个别文字进行修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