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公务用车购置项目(第二批)
竞争性谈判澄清公告
各潜在供应商:
经研究,现对“****点击查看新能源公务用车购置项目(第二批)竞争性谈判公告”中供应商资格要求部分内容进行澄清,具体如下:
一、澄清内容
原公告中“二、供应商资格要求”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一)条中“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字样,修改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含‘汽车销售’等与车辆供应相关类目);”。
删除第(二)条全部内容,即删除:“需具备经销商/代理商资质,需提供所投品牌厂商出具的有效授权书(明确授权区域包含本采购项目所在地、授权期限覆盖投标及合同履行期);”。
二、其他事项
除上述澄清内容外,原竞争性谈判公告中其他事项不变,仍按原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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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