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城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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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全县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送修人合法权益,深入推进全县机动车维修市场高质量发展,现就开展机动车维修企业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政策依据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二、备案条件
1.凡从事汽车维修经营的,应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凡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申请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二)维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六)维修管理相关制度等相关材料;
(七)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
(八)从事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经营者还需按要求提交其它材料。
四、法律责任
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将依据《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五、备案地址
****点击查看中心三楼
地址:**县容美路38号
电话:0312—****点击查看870、0312—****点击查看727
特此通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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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