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城县交通运输局关于机动车维修企业备案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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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5-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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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城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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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全县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送修人合法权益,深入推进全县机动车维修市场高质量发展,现就开展机动车维修企业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政策依据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二、备案条件

1.凡从事汽车维修经营的,应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凡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申请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二)维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六)维修管理相关制度等相关材料;

(七)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

(八)从事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经营者还需按要求提交其它材料。

四、法律责任

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将依据《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五、备案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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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县容美路38号

电话:0312—****点击查看870、0312—****点击查看727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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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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