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本协议第二阶段合同授予提供工作便利;
2、对本协议第二阶段最低优惠幅度和需求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3、对本协议第二阶段确定成交供应商情况进行管理; 4、在质量不降低、价格不提高的前提下,对入围供应商因产品升级换代、用新产品替代原入围产品的情形进行审核; 5、接受采购人对入围供应商履行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情况的反馈与评价,并将用户反馈和评价情况向采购人公开,作为第二阶段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的参考;
6、公开本协议的第二阶段成交结果;
7、办理入围供应商的清退和补充相关事宜。
1、公务车辆(包括大车、小车、摩托车、特种车等等)所属单位不能出示有效证明,证明该车辆其属于协议服务范围的,入围供应商有权拒绝向其提供协议价格的服务;
2、公务车辆(包括大车、小车、摩托车、特种车等等)所属单位要求虚开发票、提取现金、开支等与加油、添加燃料服务无关费用的,入围供应商有权拒绝。
3、入围供应商应按公开征集文件的要求,提供本协议规定的加油、添加燃料服务。在协议期内,提供公务用车加油服务的入围供应商必须持有和确保下列证照处于合法有效期内:包括但不限于入围供应商及入围供应商授权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提供公务用车添加液化天然气(LNG)服务的入围供应商必须持有和确保下列证照处于合法有效期内:包括但不限于入围供应商及入围供应商授权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国气瓶充装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入围供应商对提交的资料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如有虚假信息对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入围供应商负全部责任。
4、在协议期内,入围供应商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提供本协议规定的加油、添加燃料服务,并执行满足协议的价格优惠幅度。协议有效期内,入围供应商应保持各项设备、设施完好,具备履行协议的能力;如入围供应商设备、设施、管理运营等发生足以影响提供服务质量及能力的重大变化,应在变化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协议。如甲方解除协议,应在入围供应商书面通知到达30日内书面通知入围供应商并与入围供应商签订解除协议确认书。
3、入围供应商的设施设备、服务人员要求、服务质量等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得因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
4、入围供应商按照约定协议价格优惠幅度向单位提供加油、添加燃料服务,并承诺提供的协议价格优惠幅度不得随市场价格波动而降低。当服务对象与入围供应商在价格和服务方面发生争议时,入围供应商有义务主动出示本协议书。
5.入围供应商的名称(包括发票开具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甲方,****点击查看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及采购人要求的信息记录台账上做相应更改。
6、入围供应商应当****点击查看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确认电子结算单,供加油、添加燃料服务单位报销使用。
7、入围供应商应如实开具发票,提供费用原始明细单据,供购买加油、添加燃料服务单位报销使用。
8、对本协议确定的委托代理商进行管理;
9、在质量不降低、价格不提高的前提下,对入围供应商进行产品升级换代、用新产品替代原入围产品;
10、对本协议履行情况和采购合同情况向征集人进行反馈与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