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反馈情况

十堰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反馈情况

发布于 2025-07-02

单位

反馈意见

吸收结果

市经信局

建议将经信改成网信。第二十五条:“经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点击查看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点击查看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意见部分采纳,经信调整为通信。

市**局

建议第十九条第(二)项增加“有精神病史”

未采纳,《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有精神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是网约车驾驶员从业的前置条件之一。

市人社局

一是建议将第六章监督检查的第二十四条中第四****点击查看保障部门****点击查看公司与驾驶员签订运输合同或协议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建议修改为:****点击查看保障部门****点击查看公司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建议在第二章增加一条内容:“第十二条 取得运营****点击查看公司于每年6月底和12****点击查看公司所在地就业部门提交从业人员名单和就业信息。”

采纳。

市司法局

一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政府指导价的除外”,《**省定价目录》(鄂发改规〔2021〕1号)明确“客运出租车运****点击查看人民政府定价(网络预约出租车除外)”,故《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直至实行市场化调节”第二款“****点击查看政府指导价”的表述应当对照修改。二是《细则》主要规范的是网约车平台经营服务行为,第二十三条关于乘客的乘坐要求不涉及上述事项,建议考虑删除。

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