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应诉】行政复议决定书(荆政复决〔2024〕11号)

【行政复议与应诉】行政复议决定书(荆政复决〔2024〕11号)

发布于 2025-07-16
发布日期:2024-07-18 09:57

行政复议决定书

荆政复决〔2024〕11号

申请人:胡某。

被申请人:****点击查看**局****点击查看支队。

申请人胡某(以下简称申请****点击查看门市****点击查看支队(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8日作出的荆公(交)行罚决字〔2024〕XX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24年4月22****点击查看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荆公(交)行罚决字〔2024〕XX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过当,依法撤销该决定。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于2024年1月25日下午酒后驾驶车牌号鄂HXX的两轮摩托车,在XX乡村公路红岩至XX公路200米处发现有交警躲藏树后,于是冲向XX公路,将车停在农户门口,被交警查获,并非在南铁线10公里10米XX派出所路段。后经交警部门2024年3月8日查处,吊销C1D驾驶证5年。对此申请人认为自己涉嫌驾驶摩托车违法,吊销其摩托车驾驶资格无异议,交警部门吊销申请人C1驾驶资格,缺乏合理性,处罚明显违反了处罚过当的原则。

二、《交通法》中准驾规定,驾驶证分A1、A2、B1、B2、C1、C2、D、E、F,驾驶人准驾车辆必须符合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交通法》中考试规定,驾驶人在取得一种准驾车型后,需增加另一准驾车型考试,必须年满一年以上,实习期内不得增加另一准驾车型考试。《交通法》中处罚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吊销驾驶证,违法主体是驾驶人驾驶的准驾车型,不应涉及未驾驶其它车型的驾驶资格。综上所述,申请人原持有C1D两种车型驾驶资格,属于两种不同的准驾资格,学习不是一起学习的,考试也不是一起考试的,虽属于同一(二合一)驾驶证档案号,但这是两种不同独立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涉嫌驾驶摩托车违法,并未涉及驾驶汽车方面的违法,交警部门不能在缺乏合理性并违反过罚相当的原则下,吊销申请人C1驾驶资格,所以特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吊销申请人C1的驾驶资格。

被申请人称:

一、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4年1月25日14时03分许,申请人胡某驾驶号牌为鄂H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点击查看门市**区XX乡道距离XX线50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申请人拒不配合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点击查看中心医院南院提取血样。2024年1月30日,XX****点击查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从申请人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含量为121.97mg/100ml。经审讯,申请人交待了其2024年1月25日14时3分左右,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HXX普通二轮车,****点击查看门市**区XX乡道距离XX线50米路段时,****点击查看**局****点击查看大队民警当场查获事实,并供认不讳。该违法事实有申请人的供述、证人代某的陈述、查获经过、民警执法记录仪视频、血液提取登记单及鉴定报告等作为证据。

二、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申请人强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程序合法。申请人于2024年1月25日14时03****点击查看门市**区XX乡道距离XX线50米路段被抓获。在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时,申请人采取不吹气吹短气的手段拒绝配合。民警当场表明身份,明确告知了申请人其违法行为及法律后果,和将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其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申请人亲自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书写“未驾车”,并由办案民警在强制措施凭证上书写“当事人拒绝配合”。1月25日15时许,民****点击查看门**心医院南院提取血样,由具备相关医务资质的人员进行抽血提取血样,而后由申请人及办案名警、医务人员进行签字确认。经鉴定,从申请人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1.97mg/100m1。1月31日将鉴定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根据血检结果对申请人作出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正当。民警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了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并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由申请人及两名民警签字确认。

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

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省实施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四、作出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适当

根据**部制定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一个人只能拥有一本驾驶证,持证人有多个准驾车型的,均合并记载在一本机动车驾驶证上。根据《****点击查看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对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2012年5月9日国法秘政函〔2012〕244号)规定,《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处罚,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处罚适当,请****点击查看依法维持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25日13时左右,****点击查看门市**区XX镇XX街家中吃饭饮酒。14时3分许,申请人驾驶号牌为鄂HXX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点击查看门市**区XX乡道距离XX线50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检查,民警认为申请人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现场出具XX号《**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对申请人采取拖移车辆、检验血液、检验尿液的强制措施,申请人拒绝配合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器测试,且拒绝在《**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名,两名执勤民警察在该凭证上注明“本人拒绝本人配合”并签名。

随后,两名执勤民警****点击查看中心医院南院抽血,并将申请人血液样本送至XX****点击查看中心鉴定。2024年1月30日,XX****点击查看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从申请人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含量为121.97mg/100ml。2024年1月31日,民警将该鉴定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载明“如果你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申请人在该《鉴定意见通知书》上签字,未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2024年2月26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申请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亦不要求举行听证,并在《询问笔录》《**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字确认。2024年3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荆公(交)行罚决字〔2024〕XX号《**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对申请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提示: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与证人代某的笔录、血样提取笔录及XX****点击查看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点击查看**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以及《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或者****点击查看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法具有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定职责,亦具有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法定职权,主体适格。

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依据查明事实,2024年1月25日13时左右,****点击查看门市**区XX镇XX街家中吃饭饮酒。14时03分许,申请人驾驶号牌为鄂HXX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点击查看门市**区XX乡道距离XX线50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因申请人拒绝配合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器测试仪测试,两名民****点击查看中心医院南院提取静脉血,2024年1月30日,XX****点击查看中心出具鉴定意见,结论为从申请人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含量为121.97mg/100ml。《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第4.1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申请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处罚决定程序合法。申请人被查获后,在对申请人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时,申请人采取不吹气吹短气的手段拒绝配合。被申请人当场履行了表明身份、明确告知了申请人其违法行为及法律后果和将对其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其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申请人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书写“未驾车”,办案民警在强制措施凭证上书写“当事人拒绝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盖章,****点击查看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被申请人的强制措施程序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的规定,本案中,在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前,被申请人已告知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有权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并在**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字确认。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关于申请人主张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载违法地点与实际不符。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执法记录视频及《询问笔录》《**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情况说明》可知,被申请人在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事发查获地点有误,本机关予以指正。但该记载笔误并未影响认定申请人事发当日存在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并未造成实际影响,但被申请人应当在日后的执法中严肃执法,以体现执法的规范性。

关于申请人主张处罚过当的问题。申请人认为其仅实施了摩托车醉驾的违法行为,与C1驾照无关,两个驾照是独立的行政许可,但被吊销C1型机动车驾驶证,认为处罚过当。《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款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点击查看**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及财产安全等。一方面,对于机动车驾驶人,要求其应当符合驾驶许可条件并经考试合格后,才能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另一方面,对于机动车驾****点击查看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手段。就本案而言,申请人醉酒驾驶机动车,被申请人吊销申请人持有的C1型机动车驾驶证,避免了潜在的道路交通安全威胁,符合《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和机动车驾驶证的管理要求。就此问题,****点击查看办公室****点击查看人大****点击查看委员会和**部的意见后,亦作出国法秘政函[2012]244号《对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对此予以明确: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的处罚,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且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在因醉酒驾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经过处罚和教育,在提升自身交通安全意识,重新获得相关交通法律法规知识,五年后可再次申领。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处罚决定不存在违反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的问题。故申请人的复议理由,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荆公(交)行罚决字〔2024〕XX号《**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点击查看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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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7日


【行政复议与应诉】行政复议决定书(荆政复决〔2024〕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