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2025-2026年度城乡公交客运车辆保险服务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金寨县2025-2026年度城乡公交客运车辆保险服务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发布于 2025-05-09
**县2025-2026年度城乡公交客运车辆保险服务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名称:**县2025-2026年度城乡公交客运车辆保险服务项目

服务范围:**县2025-2026年度城乡公交客运车辆保险服务项目,主要采购内容为客运车辆保险服务。投保车辆包括公交客运车辆、公路客运车辆、非营运车辆,具体以实际车辆行驶证为准(如遇新购车辆,以车辆合格证为准)。

服务要求:(1)采购人车辆发生人伤事故时,为及时救治伤者,中标人需根据采购人要求及时足额垫付医疗等相关费用,待伤者治疗结束后一并结清。(2)车辆调出、变卖、报废、更换车牌号码等情况,办理相关登记后通知中标人办理相应手续;中标人不得自行办理变更,也不得拒绝办理相关手续。前述情况发生时,应办理保费退还的,按日平均保费退还。(3)自合同生效,中标人在保险期限内对所承保车辆的投保险种(含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负有理赔责任,对增值服务内容具有完全的履约责任。所有参保车辆赔付比例为100%足额赔付,全损赔付金额不得低于车辆保险金额。(4)采购人车辆倒车镜因事故导致单独损坏的,中标人必须足额理赔。(5)若因监管部门未要求对公交客运车辆和公路客运车辆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证或虽已要求但从业资格证正在办理期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中标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理赔。(6)事故受损费用五千元以下,交警不受理的车厢内意外伤害,由中标人代办取证、受理并赔偿。(7)招标文件和合同未能详细描述的出险情况等,理赔和处理以对采购人有利的解释为准,若中标人拒绝处理、拒绝理赔或未足额理赔,则采购人有权自行处置,所产生的费用从中标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8)因不可抗力情况,****点击查看政府部门要求或号召中标人实行保险方面优惠政策的,中标人应当对采购人执行相应的优惠措施。(9)中标人不得因车辆使用年限等原因拒绝承保,需根据采购人要求足额投保,中标人在服务期内根据采购人的实际需求提供服务。

服务时间:2个年度。合同一年一签,供应商第一年度合同履约期间,经采购人考核合格续签第二年度合同,供应商未达到考核合格标准或因政策变化的不再续签合同。

服务标准:服务质量须符合保险行业要求,中标人须提供专业、优质、高效、便利的保险服务,全面履行各项服务承诺,切实保障采购人的各项权益。

五、评审专家名单:朱景彪、刘莉、杜世庆、李程妮、王华军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收费标准:详见本项目采购文件前附表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2、收费金额:48731.2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一)中标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90.80分。

(二)供应商认为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休息)以书面形式向****点击查看提出质疑,质疑材料递交地址:****点击查看经济开发区坤瑞大厦六楼606号,联系电话:0564-****点击查看100。

(三)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1.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别号(如有);

(3)被质疑人名称;

(4)具体的质疑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必要的法律依据;

(7)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质疑****点击查看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4)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点击查看

地址:**县梅山镇**山路金粤大厦A座11层

联系方式:0564-****点击查看52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点击查看

地址:****点击查看经济开发区坤瑞大厦六楼606号

联系方式:0564-****点击查看10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曾工

电话:0564-****点击查看100

本版块所发布信息为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等目录外非进场交易项目,项目单位是本信息发布的责任主体,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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