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
特别 告知
1、转让标的为报废车辆转让,不包含车牌号,车牌号转让方予以保留。转让成交后,由受让方办理车辆报废手续等事项。
2、交易机构对转让标的做出的描述仅供参考,不作为转让标的的交割依据。转让标的的部分证件可能存在缺失或没有办理的,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需仔细查看转让标的情况。转让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转让标的证件缺失为依据要求转让方补齐或要求交易机构退还保证金、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
3、转让成交后,转让标的如有所欠任何费用(违章、罚款、扣分、安全等事项)由受让方全部承担,并承担相关规定处理事项。
4、转让标的按现状(包括其瑕疵)进行转让。交易机构将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转让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交易机构及转让方提供的转让标的相关资料及所作的陈述仅供参考,不作为交易机构及转让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转让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转让标的移交的凭据。
5、意向受让方务必在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前对转让标的的法律及自然现状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包括亲自查验转让标的、****点击查看管理部门了解标的现状或聘请专家鉴定等。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并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即表明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现状及标的全部瑕疵的认可和接受,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与经济责任由意向受让方全部承担。
6、受让方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或交割协议、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联交所或转让方有权视作受让方放弃标的。受让方放弃或视作放弃转让标的的,转让标的可再次转让;如再次转让时的成交价款低于本次成交价款的,转让方保留追诉违约受让方补足差额的权利。
7、本公告全部内容由转让方提供,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转让方承担。
8、本项目为降价后重新挂牌。
1、受让方(即出价最高者)应在成交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标的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点击查看银行账户,并持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单位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公章、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交易机构签署成交确认书等成交手续。
2、受让方须在签署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废旧资产转让移交合同。
3、转让标的的交割事项、价款划转由受让方与转让方在废旧资产转让移交合同中约定,交易机构按照废旧资产转让移交合同约定将转****点击查看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转让方。如废旧资产转让移交合同中无上述约定,视为受让方同意签署废旧资产转让移交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价款划转手续。
4、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不提供发票。
1、交纳:1900元人民币。截止时间:公告截止日17时00分00秒,按系统提示交纳,以资金到账为准。
2、处置: 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无息退还。 3、若非交易机构或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的30%将作为违约金扣除(交易机构留取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违约金归转让方),并依法承担其他违约责任:(1)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截止日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在竞价阶段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含唯一意向受让方);(3)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或废旧资产转让移交合同的;(4)不支付或未按期全额支付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5)采取作弊、欺诈、强迫等有违公平的手续参与竞价的;(6)本公告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约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