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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时间:2025-05-28 16:27
3.1.具备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要求: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持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合法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 3.2.资质要求: /; 3.3.业绩要求: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近五年内(自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起往前推算五年,不含发布招标公告之日)承揽过一项国内(**、**和**地区除外)的类似项目业绩。 (1)类似项目业绩是指具有以下业绩之一: ①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整车供货业绩; ②合同金额不少于3000万元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维保业绩; ③合同金额不少于3000万元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架修或大修业绩。 (2)业绩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3)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应提供该项目业绩的合同书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若业绩合同无法体现上述要求的特征的,还需附上项目业主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予以佐证,合同及证明材料原件备查。 (4)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业绩均认可。 3.4.本项目 接受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5.其他要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应满足下列要求:a.联合体总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家。b.联合体各方不得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的投标。 |
2025-06-24 09:45:00 |
240天 |
平台上传 |
资金现金 |
0万元 人民币 |
77,583,684.4元 人民币 |
无固定范本-综合评分法 |
2025-06-24 09:4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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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后审 |
否 |
0001-01-01 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