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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标文件P43合同第四条第三款,
原内容为:
3.乙方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须经甲方确认的),甲方在确认验收设备后的3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合同约定总金额的100%给乙方。
现变更为:
3.乙方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须经甲方确认的),甲方在确认验收设备后的3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合同约定总金额的97%给乙方,留取3%作为该批次设备及车辆的质量保证金。质保期限12个月,12个月内未发生设备质量问题,该质保金予以退还。若发生设备质量问题,甲方有权从中扣除一定金额以弥补损失。总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赔偿。
二、招标文件P71第三条 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要求中增加以下内容:
★4.质保期:甲方在确认验收设备起12个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更长期限的,则以更长期限为准)。
三、招标文件中相关条款均以本补遗书内容为准。
四、投标人收到补遗书后无需回复。因投标人未按照本补遗书内容编制投标文件,由此导致的后果,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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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