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所属公务车辆(二次)拍卖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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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5-08-21
****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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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点击查看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点击查看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点击查看交易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资产转让标的与价款

甲方将所持有的

皖FB121警 ,经拍卖的形式以人民币 17000元 (大写壹万柒仟元整);

第二条 资产转让价款的支付与期限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按第一条所规定的款项,按如下方式和期限支付:

在公示期结束后3日内将成交价款汇入至甲方指定账户。

第三条 交易税费承担

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交易基准日

经甲、乙双方约定,交易基准日为2025年8月14日 。

第五条 资产交割责任

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产权转让的财产交割和权属证书的移交。

财产交割和权属证书移交应在产权转让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交割期间,甲方有责任将转让财产最终完整地移交给乙方,否则应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第六条资产转让纠纷处理

甲、乙双方若发生履约争议,在自行协商无效时,申请权利主张人可提请****点击查看调解,调解无效的,可****点击查看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转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凡合同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必须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书,****点击查看中心签证后生效。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情况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调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3、由于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另一方同意的。

4、由于合同中约定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条件存在。

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车辆涉及的过户费用、交易税费及车辆维修、改漆、故障修复、车辆脱审违章扣分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本合同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

转让方(盖章):****点击查看 受让方(签字):****点击查看

法定代表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袁森 代理人(签字):

2025年 8 月20 日 2025年8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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