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8-26 如城街道环卫车辆维修、保养项目成交公告

25-08-26 如城街道环卫车辆维修、保养项目成交公告

发布于 2025-08-26
如皋****理厂
联系人联系人20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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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招中标信息历史招中标信息24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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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320682-2025-08-0045

二、项目名称:

如城街道环卫车辆维修、保养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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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地址:

**市如城镇**村十八组(本企业自有房屋内)

中标(成交)金额:

2285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名称: 如城街道环卫车辆维修、保养项目
服务范围: 如城街道环卫车辆维修、保养,共5辆车(3辆垃圾外运车、1辆吸污车、1辆电动餐厨垃圾收集车)。
服务要求: 1、成交供应商应设24小时服务电话,提供紧急情况下的上门维修服务、现场紧急抢修服务,至采购人工作地范围内,紧急响应到达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一般故障3小时解决,现场解决不了的,由成交供应商负责车辆送修;重大故障须在72小时内解决,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决的,需上报采购人,经采购人审批后方可延期。 2、成交供应商应当严格执行汽车维修技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采购人提供优质维修服务。 3、服务期内,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采购人车辆送修。 4、在车辆维修过程中,维修企业严禁以任何名义出现虚增项目、少修多收、巧立名目、多摊工时、虚开发票、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发现,立即解除合同,上报相关部门,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维修企业承担。 5、经营管理要求 (1)日常运作(接车、维修、交车、结算、投诉、索赔)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实行定人定岗,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度,形成岗位责任追究制度,促进生产管理活动有秩序地进行。 (2)接受委托维修时,维修项目和维修费用(工时费和材料费)都必须由采购人签名认可,确保采购人对维修内容及其细节的知情权。 (3)严格按照交车时限**排维修服务,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交车的,要提前与采购人联系,取得采购人的同意。 (4)检验人员必须在现场对车辆进行诊断,初步确定维修项目,向采购人出具维修项目及报价清单。 (5)对于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必须追加但在清单上未涉及到的项目,维修人员应立即告知调度或技术负责人,确认后要立即出具追加维修项目及报价清单给采购人,征得采购人同意后方能开始维修。 (6)维修人员更换配件时,应以拆除下来的旧件换取库房的新件,并向采购人明确该新件是原厂件还是非原厂件;同时旧件交库房保存,待车辆竣工出厂之日随车归还给采购人(采购人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 (7)车辆竣工出厂后,成交供应商应建立车辆档案(包括送修单位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车牌号、维修资料等),以便后续的联系、调查和服务。 (8)汽车竣工出厂后,责任保障期限及车辆质量保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最新标准执行。 (9)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采购人车辆,未经采购人允许不得将车辆开出厂区试车。因成交供应商私自使用采购人车辆或私自将车辆开出厂区试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责任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采购人可以向成交供应商要求赔偿。 (10)成交供应商必须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将采购人的车辆转厂维修。
服务时间: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合同期满后,经采购人考核合格可续签一年。
服务标准: 1、维修服务质量和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行业标准。必须有合法的进货渠道(须提供相关有效的证明资料),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经采购人同意,可以用替代件或旧件的,成交供应商必须在材料清单中加以注明,否则不得使用旧件。 2、检修完毕出厂后的车辆未能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导致返修的不得再次计价收费。车辆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不能低于中华人民**国交通部所颁布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标准。 3、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有合法的进货渠道,必须使用原厂件;更换的润滑油、刹车油、防冻液品牌须经采购人认可,并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 4、维修中发现其他故障,维修企业有义务主动告知采购人,若须增加维修项目或**维修时间,应通知采购人并经采购人同意;维修车辆时所用辅料和工艺应保证是原厂辅料(或汽车配套生产辅料)和原厂生产的工艺。

五、评审专家名单:

顾**、石磊、王国鸿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采购代理服务费以成交价为基数,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50万元(含)以下部分,费率为1.6%;50万元~ 400万元(含)部分,费率为1.5%;400万元~ 1000万元(含)部分,费率为1.1%;1000万元~ 5000(含)万元部分,费率为0.8%;5000万元~ 1亿元(含)部分,费率为0.25%;1亿元~ 10亿元(含)部分,费率为0.05%;10亿元~ 50亿元(含)部分,费率为0.01%;50亿元以上部分,费率为0.005%;)分段计算后汇总,不足叁仟按叁仟元计取,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点击查看

地址:**市福寿路379号

联系方式:157****点击查看977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点击查看

地址:**市如城街道益寿南路186号御墅园1幢商务区1号

联系方式:159****点击查看5048

3.项目联系人:

项目联系人:王先生

电 话:157****点击查看9777

本项目依据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采购单位内控制度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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