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陵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02号)

宁陵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02号)

发布于 2025-09-19


一、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二、项目名称:****点击查看管理局**县环卫基础设施设备更新项目(第一批)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年7月29日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点击查看**公司
地址:**市**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被投诉人1:****点击查看管理局
地址:**县**路与张弓路交叉口东二百米**
被投诉人2:**顺晟达****点击查看公司
地址:****点击查看示范区中州路与侯恂路交叉口西北角国奥玫瑰园3号楼11楼1101室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本项目技术参数指向性、倾向性、限制性强,框定特定车型范围,对应特定制造商产品,破坏公平竞争,削弱项目竞争性与公正性,构成对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差别和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当前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判断标准缺失,****点击查看委员会自由权,极易导致主观横向比较,难以保证评标公正一致,亦不利于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3:仅要求投标人自身的业绩作为评审标准不合理,具有局限性,应考虑所投产品制造商的业绩,以更全面评估投标者的能力;将中标通知书和网页版中标公告作为业绩证明材料不合理,限制了非招标项目业绩的认可,变相设置了业绩类型。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第一标段、第二标段交货及安装期设置为合同签订接采购人通知后30日历天内,这一规定不符合纯电动环卫车辆的实际生产要求,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严重不相适应。纯电动环卫车辆的采购周期长,主要原因在于其底盘生产周期长、生产后保存受限,且电池体积庞大需要特殊运输和安排,通常情况下需要60日以上才能完成采购,建议调整合同履行期限,以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投诉事项5:采购货物未在节****点击查看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但招标文件将相关认证证书设为评审因素,该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契合,还违反财库[2019]9号文规定,且构成不合理差别待遇。
投诉事项6:招标文件设置“本项得分为0时,视为投标人无法满足采购人采购需求,按无效标处理”不合理,将技术参数同时作评审因素与无效条件,构成双重标准,变相抬高门槛,违反政府采购法规。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鉴于采购人拟对投诉事项1、6进行调整或删除,并将按照修改后的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故本机关不再对该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2、3、4、5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法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点击查看
202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