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2辆公务车辆拍卖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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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5-06-23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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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转让合同

( 2025 年)HBCQ- ****点击查看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点击查看

注册地址: **市**区府前路5号

法定代表人: 李英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范雷

身份证号码: 340621XXXXXXXXXXXX

根据中华人民**国有关法律、法规****点击查看交易中心交易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资产转让标的与价款

甲方将所持有的 皖F29055 ,经 拍卖的形式以人民币2.6 万元 (大写 贰万陆仟元),有偿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 资产转让价款的支付与期限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按第一条所规定的款项,按如下方式和期限支付:

转账、5个工作日

第三条 交易税费承担

买受人承担

第四条 交易基准日

经甲、乙双方约定,交易基准日为 2025.5.27。

第六条 资产交割责任

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产权转让的财产交割和权属证书的移交。

财产交割和权属证书移交应在产权转让合同生效后 5 日内办理完毕。交割期间,甲方有责任将转让财产最终完整地移交给乙方[交割明细内容以《****点击查看拟处置资产所涉及的****点击查看车辆市场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和汛评报字(2025)第087号)],否则应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第七条 资产转让纠纷处理

甲、乙双方若发生履约争议,在自行协商无效时,申请权利主张人可提****点击查看交易中心调解,调解无效的,可****点击查看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转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凡合同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必须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书,****点击查看中心签证后生效。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情况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调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3、由于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另一方同意的。

4、由于合同中约定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条件存在。

第九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过户、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条 本合同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 3 份,甲方执 1 份,乙方执 1 份,****点击查看中心执 1 份。

转让方:(盖章) ****点击查看 受让方:(盖章)范雷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 (签字)

签约时间:2025年 6月19日

签约地点: ****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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