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公司:
贵公司参与我单位组织的**市**区新一轮水质净化设施建设PPP项目(第三次)车辆租赁采购(招标编号:NF-GY-CLZL[2025]-001),经我单位评审,****点击查看公司投标文件中关于车辆权属的说明与投标主体存在不一致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及招标文件相关规定,****点击查看公司就以下问题予以书面澄清并补充相关证明材料。
贵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车辆权属证明显示,车辆所有权归属于****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公司,但投标主体为****点击查看公司。请贵公司就以下问题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主体资格关系:
请提供****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公司的营业执照及与****点击查看公司的隶属关系证明(如工商登记信息、****点击查看公司的授权文件等)。
****点击查看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请说明本次投****点击查看公司授权,****点击查看公司出具的授权投标及履约责任****点击查看公司公章)。
车辆权属及使用权:
请提****点击查看车行驶证复印件(需****点击查看公司名下)。
如车辆为租赁或调配使用,****点击查看公司对该车辆的合法****点击查看公司与分公司的资产调拨协议、车辆租赁协议等)。
确保车辆在合同履行期间可无条件供招标方使用,且无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
履约责任承诺:
****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公司出具书面承诺,****点击查看公司承担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点击查看公司车辆可完全用于本项目履约。
回复时限:请于收到本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截至2025年6月25日15:00前)提交加盖公章的书面澄清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提交方式:通过电子邮件(
)提交,逾期未回复视为放弃澄清。法律效力:贵公司的澄清文件将作为评标依据,若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或存在虚假陈述,招标方有权依法否决投标。
招标方联系人:肖楠
联系电话:188****点击查看8596
电子邮箱:****点击查看@qq.com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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