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视为其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自愿全部接受股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承担转让标的和标的企业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被确定受让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二、如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由中心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三、本次国有股权转让为转让方所持有标的企业的40%股权,不接受联合受让。 四、期间损益: 在标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割日(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正常经营发生的期间亏损、收益、风险和可预见商业风险导致的期间亏损、收益、风险均由受让方按受让股权比例承担。 五、交易价****点击查看交易中心****点击查看公司(以下简称“中心”)统一结算。转受双方须在最终受让方确定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已支付的保证金自受让方交纳除保证金外的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转为交易价款等额部分。剩余交易价款受让方应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点击查看中心指定银行账户。 六、转让方转让标的股权后,在办理股权变更时,标的企业不得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并于办理工商登记时一并修改标的企业名称。 七、本次标的转让,不涉及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的转移,标的企业原有债权、债务由股东变更后的企业承继。 八、本次标的转让,不涉及标的企业的职工安置问题。 九、本次股权转让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由转受双方各自承担,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受让方承担。 十、受让方应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十一、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视为接受并符合以下条款: 1.自身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列明的股东资格条件(如行业准入、外资限制等)。 2.明确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违规行为,且不涉及代持、信托等隐蔽安排。 3.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如股东会 / 董事会决议),并获得必要的授权文件(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4.确认已充分查阅并认可转让公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件,自愿接受标的企业现状及瑕疵(如资产权属不清晰、或有负债等),交易完成后不得以 “不知情” 为由主张权利。 5.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按约定时间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支付交易价款,并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6.同意交易保证金的处置规则(如违约时扣除保证金作为补偿),并承诺不通过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持股权以规避保证金条款。 7.标的企业在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新增的债务及或有负债(如未决诉讼、担保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8.遵守劳动法规,妥善处理标的企业员工的劳动合同、社保公积金缴纳等问题,避免引发劳动纠纷。 9.标的企业在交易后继续合法使用相关知识产权(如商标、专利)。 10.在一定期限内(如公告期内)不与其他潜在买家接触或协商,确保交易的独家性。 11.对交易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如客户名单、财务数据)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