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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 ****点击查看
地 址: **市**区横塘路74号新37#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何友才 电话: 155****点击查看6856
****点击查看学校营养膳食服务采购(重)的质疑函答复函
一、质疑人的基本情况:
质疑供应商名称:****点击查看
法定代表人:何友才
质疑人地址:**市**区横塘路74号新37#
授权代表:何友才
联系电话:155****点击查看6856
邮编: 541004
二、项目名称及编号:
项目名称:****点击查看学校营养膳食服务采购(重)
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三、质疑答复内容:
我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上午10时40****点击查看公司直接送达的关于“****点击查看学校营养膳食服务采购(重)(项目编号:****点击查看)”有关问题的质疑函,****点击查看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已第一时间报送采购人。经采购人确认,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第一候选人:****点击查看公司和第二候选人:****点击查看公司均不具备小微企业资格。
事实依据1:从公开渠道(**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gsxt.****点击查看.cn))查询到的信息显示,第****点击查看商贸有限公司;第二候选人****点击查看公司均不在小微企业名录内,不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关于小微企业的定义。
事实依据2:经核查,在本次中标公告发布的第****点击查看商贸有限公司提交的小微企业承诺函中,其承诺的营业收入为5178.47万元。根据相关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小型企业的营业收入范围为100万元≤Y<2000万元,微型企业的营业收入范围为Y<100万元。该公司承诺的营业收入金额已超出上述小型企业及微型企业的营业收入上限标准,完全不符合小微企业的认定要求。
事实依据3:本质疑事项依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点击查看学校营养膳食服务采购(重)招标文件一.总则7.质疑和投诉等相关规定提出。招标文件中明确的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要求,是所有投标单位都应遵守的基本准则,对于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单位,不应进入中标候选人名单。
质疑事项答复:本项目采购文件中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餐饮业。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餐饮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依据供应商在其响应文件中提交的《小微企业声明函》,经核查,本项目第一成****点击查看商贸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为65人,营业收入为5178.47万元;本项目第二成交候选人****点击查看公司从业人员为35人,营业收入为2129.18万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述两家供应商均应划分为小型企业,符合资格条件要求。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文件第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投诉。****点击查看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答复。
采购代理机构:****点击查看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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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