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政府部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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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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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9-02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增强涉企收费公开透明度,提升企业政策查询便捷度,实现阳光 晒单 、一单 通查 、明白缴费,现将****点击查看部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予以发布。
****点击查看财政局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 **部门 下级 政府部门 证照费 证照费
2 交警大队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省发改委 《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A36-2014,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冀价行费〔2014〕49号
3 ①号牌(含临时) 行政事业性收费 汽车号牌:反光100元/副,不反光80元/副。
挂车号牌:反光50元/面,不反光30元/面。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号牌:反光40元/副,不反光25元/副。
摩托车号牌:反光17.5元/面。
机动车临时号牌:5元/张。
调换号牌、遗失补牌按同类号牌收费。
4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行政事业性收费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1元/个
5 (2****点击查看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1.机动车行驶证:10元/本。调换、遗失补领按同类证件收费。
2.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10元/本。调换、遗失补领按同类证件收费。
3.驾驶证工本费10元/本。驾驶证IC卡30元/卡。调换、遗失补领以上证件按同类证件收费。
《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6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10元/证 《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7 自然**部门 本级 政府部门 土地复垦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土地复垦费 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破坏土地的面积和破坏程度,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的标准,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收取复垦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复垦。 省发改委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省土地管理条例》
8 土地闲置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土地闲置费 《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点击查看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由市、县国土****点击查看**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点击查看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1〕8号,《**省土地管理条例》,冀税发〔2021〕65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部令第53号),《**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24〕第7号修订)
9 耕地开垦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耕地开垦费 详见冀发改公价规〔2024〕5号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省土地管理条例》 ,冀发改公价规〔2024〕5号
10 房产交易部门 本级 政府部门 不动产登记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不动产登记费 1.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办理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3.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省发改委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11 综合执法部门 本级 政府部门 污水处理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污水处理费 居民0.95元/立方米,非居民1.4元/立方米 省发改委 《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冀财税〔2016〕95号,冀价经费〔2015〕110号,定价费字〔2016〕4号
12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占道费由省级市政部门根据本办法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挖掘修复收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备案。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冀建城〔1994〕6号,冀建城〔2015〕43号,国办发〔2020〕27号,财办税﹝2020﹞13号,冀财非税〔2020〕13号
13 水利部门 本级 政府部门 水土保持补偿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水土保持补偿费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计征,其中露天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7元计征、地下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3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 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5、对小微企业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属于地方收入部分收费进行减免。
省发改委 《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冀价行费〔2017〕173号,财税〔2020〕58号,冀财非税〔2020〕5号 ,财税〔2023〕9号,《**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24〕第7号修订)
14 人防部门 本级 政府部门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防护等级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设区市每平方米300元,县(市)每平方米200元。
2.防护等级6B级以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设区市每平方米1500元,县(市)每平方米1000元。
省发改委 中发〔2001〕9号, 计价格〔2000〕474号,财综〔2007〕53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点击查看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财综〔2023〕39号,冀政办〔2009〕5号,国发〔2007〕24号,冀财非税〔2004〕2号,《**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冀财税〔2015〕34号,冀财非税函〔2022〕4号,冀发改公价〔2022〕1449号,冀政办字〔2004〕26号,省政府令〔2023〕第4号,**省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24〕第7号修订)
15 法院 本级 政府部门 诉讼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诉讼费 详见文件 省发改委 《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国法律援助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财行〔2019〕283号,冀财预〔2005〕105号,冀财政法〔2019〕17号,冀财政法〔2021〕53号,冀发改公价〔2021〕1637号,冀财非税函〔2022〕4号
16 卫生健康部门 本级 政府部门 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10元/支 省发改委 《中华人民**国疫苗管理法》,财税〔2020〕17号,冀财税〔2020〕15号,冀发改公价〔2023〕655号
17 住建局 本级 政府部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基金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规划区内100元/平方米,建制镇规划区内25元/平方米。 财政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07〕53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点击查看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财综〔2023〕39号,冀政发〔2016〕51号,冀财税〔2015〕34号,冀财税〔2017〕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20号、21号、22号、23号、25号、38号,国发〔2007〕24号,《**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冀政〔2009〕192号,省政府令〔2011〕第6号,定政发〔2017〕32号,冀财非税〔2021〕19号,冀财非税〔2022〕5号、6号、7号,冀财非税函〔2022〕3号、4、6、7号
18 残联 本级 政府部门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基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差额人数与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财政 《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冀财税〔2016〕40号,冀财税〔2017〕12号,冀财税〔2018〕34号,冀财非税〔2020〕15号,《**省实施办法》,冀发改公价〔2024〕680号,《**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24第〕7号修订)
****点击查看联合会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
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 ****点击查看联合会 ****点击查看联合会 社会团体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府性基金 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在职职工总人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差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参见《**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政府
制定
《残疾人就业条例》
《**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 2015 〕72号)
《**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冀财税〔2016〕40号)
财政部门负责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点击查看残联审核的残疾人就业情况,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点击查看**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
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 ****点击查看大队车辆管理所 本级 政府部门 机动车工本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汽车反光号牌 100 政府制定
发改委
财政部
《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政标准GA36-2014,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冀价行费〔2014〕49号
挂车反光号牌 50
三轮汽车、低速车、拖拉机反光号牌 40
摩托车反光号牌 17.5
2 本级 政府部门 机动车工本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机动车临时号牌 5 政府制定
发改委
财政部
3 本级 政府部门 机动车工本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1 政府制定
发改委
财政部
4 本级 政府部门 机动车工本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10 政府制定
发改委
财政部
5 本级 政府部门 机动车工本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 10 政府制定
发改委
财政部
6 本级 政府部门 机动车工本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10 政府制定
发改委
财政部
7 本级 政府部门 机动车工本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10 政府制定
发改委
财政部
8 本级 政府部门 机动车工本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10 政府制定
发改委
财政部
****点击查看旅游局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
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 ****点击查看旅游局 国务院旅游行****点击查看银行 政府部门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点击查看管理部****点击查看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点击查看管理部****点击查看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点击查看旅行社,应当存入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经****点击查看旅行社,应当增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人民币120万元。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点击查看分社,应当向其保证金账户增存人民币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点击查看分社应当向其保证金账户增存人民币30万元。 文化和旅游部 《中华人民**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 根据《****点击查看旅游厅关于开展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在**省依法取得****点击查看旅行社均可自主选择使用保险替代现金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市住建局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
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7 住建局 本级 政府部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基金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规划区内100元/平方米,建制镇规划区内25元/平方米。 财政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07〕53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点击查看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财综〔2023〕39号,冀政发〔2016〕51号,冀财税〔2015〕34号,冀财税〔2017〕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20号、21号、22号、23号、25号、38号,国发〔2007〕24号,《**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冀政〔2009〕192号,省政府令〔2011〕第6号,定政发〔2017〕32号,冀财非税〔2021〕19号,冀财非税〔2022〕5号、6号、7号,冀财非税函〔2022〕3号、4、6、7号 ****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残联审核的残疾人就业情况负责征收,缴费单位通过 电子税务局 申报缴费。
****点击查看**保障部****点击查看事业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
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 ****点击查看社会保障局 ****点击查看社会保障局 政府部门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 工资保证金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2%的比例存储。单个工程施工合同额较高的,工资保证金存储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2.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2个以上在建工程,除第一个在建工程外,其新增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降低50%;单个工程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1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点击查看银行保函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项目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降低50%;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点击查看银行保函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项目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制度的,其新增工程项目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3.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点击查看银行保函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项目发生工资拖欠的,其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50%;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点击查看银行保函前2年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的,其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 100%;以上提高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后的存储金额不受存储上限500万元的限制。
政府制定
****点击查看**保障厅、****点击查看建设厅、****点击查看运输厅、河 北省水利厅、****点击查看管理委员****点击查看监管局
冀人社规
〔2022〕3号
办理农民工工资保****点击查看银行开设账户并缴存,此账户由人社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管,不由人社部门执收
定****点击查看执法局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 综合执法部门 本级 政府部门 污水处理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污水处理费 居民0.95元/立方米,非居民1.4元/立方米 省发改委 《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冀财税〔2016〕95号,冀价经费〔2015〕110号,定价费字〔2016〕4号
2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占道费由省级市政部门根据本办法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挖掘修复收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备案。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冀建城〔1994〕6号,冀建城〔2015〕43号,国办发〔2020〕27号,财办税﹝2020﹞13号,冀财非税〔2020〕13号
****点击查看服务局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
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 ****点击查看服务局 ****点击查看审批局 行政单位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市域内建设单位因地质、结构等原因无法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涉及民用建筑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一)防护等级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缴纳,收费标准为:设区市、雄**区每平方米300元,县(市)每平方米200元;(二)防护等级6B级以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缴纳,收费标准为:设区市、雄**区每平方米1500元,县(市)每平方米1000元; **省发展和改革委、****点击查看财政厅、****点击查看办公室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综〔2007〕53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点击查看总局发展改****点击查看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财综〔2023〕39号,冀政办〔2009〕5号,国办发〔2013〕103号,国发〔2007〕24号,冀财非税〔2004〕2号,《**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冀财税〔2015〕34号,冀财非税函〔2022〕4号,冀发改公价〔2022〕1449号,省政府令〔2023〕第4号,**省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24〕第7号修订)。
2 ****点击查看服务局 ****点击查看中心 事业单位 代收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工程****点击查看政府采购工程招标)保证金、政府采购招标方式和非招标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保证金、企业国有产权拍卖保证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拍卖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 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 算金额的 2%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部、国资委
**省****点击查看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公共**交易市场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暂行规定》的通知
3 ****点击查看服务局 ****点击查看审批局 行政单位 土地出让金 政府性基金 涉及改变土地用途、超容积率的建设单位 《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点击查看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 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调整容积率补缴地价。调整容积率的,需补缴地价款等于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筑面积,楼面地价按新容积率规划条件下估价期日的楼面地价确定。
核定新增建筑面积,可以相关部门批准变更规划条件所新增的建筑面积为准,或竣工验收时实测的新增建筑面积为准。
**省发展和改革委、****点击查看财政厅、****点击查看办公室 ****点击查看办公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 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国土资厅发〔2008〕4号),《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点击查看规划局****点击查看事业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 ****点击查看规划局 ****点击查看交易中心 事业单位 不动产登记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房屋及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抵押登记 住宅80元;
非住宅550元
发改委、财政部 发改价格规〔2016〕2559 号文件
2 ****点击查看规划局 土地复垦费 土地复垦费用不是由我局收取,是土地复垦义务人按规定足额将土地复垦费用存入专门账户,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主管部门、银行三方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费用金额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金额来定。
3 ****点击查看规划局 ****点击查看规划局 行政单位 耕地开垦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耕地开垦费 按冀发改公价规〔2024〕5号文件执行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点击查看**厅 冀发改公价规〔2024〕5号
4 ****点击查看规划局 ****点击查看规划局 行政单位 土地闲置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征缴土地闲置费 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 自然**部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点击查看司法局****点击查看事业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 司法局 ****点击查看公证处 事业单位 公证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 继承 非房产类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公证按受益额分段累计收取:20万元及以下的,按不超过1.2%收取,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收取;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的按不超过1%收取;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的按不超过0.8%收取;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的按不超过0.5%收取;10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0.1%收取。 政府制定 ****点击查看委员会****点击查看司法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2〕574号
2 司法局 ****点击查看公证处 事业单位 公证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 证明财产合同(协议) 按标的额分段累计收取:500万元及以下的,按0.21%收取,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的按0.14%收取;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的0.1%收取;5000万元以上至1亿(含)的,按0.04%收取. 政府制定 ****点击查看委员会****点击查看司法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2〕574号
3 司法局 ****点击查看公证处 事业单位 公证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 证明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按标的额的0.21%收取,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收取;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按执行证书载明执行金额的0.21%收取,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政府制定 ****点击查看委员会****点击查看司法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2〕574号
4 司法局 ****点击查看公证处 事业单位 公证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声明、保证 涉及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声明、保证的,每件400元。 政府制定 ****点击查看委员会****点击查看司法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2〕574号
5 司法局 ****点击查看公证处 事业单位 公证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 证明招投标、拍卖、开奖、公司会议、选举等现场监督类公证 每小时400-800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政府制定 ****点击查看委员会****点击查看司法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2〕574号
6 司法局 ****点击查看公证处 事业单位 公证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 保全证据 保全证人证言、书证、当事人陈述等保全类公正每小时120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保全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事实等保全类公正每小时500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政府制定 ****点击查看委员会****点击查看司法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2〕574号
7 司法局 ****点击查看公证处 事业单位 公证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 提存公证 按提存金额的0.21%收取,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政府制定 ****点击查看委员会****点击查看司法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2〕574号
8 司法局 ****点击查看公证处 事业单位 公证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 公证登记 每件350元。 政府制定 ****点击查看委员会****点击查看司法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2〕574号
9 司法局 ****点击查看公证处 事业单位 公证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 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章程、决议、财产权属(财产凭证)、收入状况、纳税状况、证书(执照)、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文本相符等 每件400元 政府制定 ****点击查看委员会****点击查看司法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2〕574号
10 司法局 ****点击查看公证处 事业单位 公证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 制作公证书副本 每份10元 政府制定 ****点击查看委员会****点击查看司法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2〕574号
****点击查看卫生健康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 卫健局 **恒康****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公司 企业 医疗废物处置费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医疗废物处置费 ****点击查看医疗机构,每床1.6-5元/日,无固定床位的按实际产生废弃物数量2.7-6元/公斤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各市相关文件 ****点击查看政府 冀价经费〔2004〕4号
定发改价格〔2023〕107号
****点击查看管委会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 ****点击查看**开发区****点击查看建设局 本级 政府部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 政府性基金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 根据定政发【2017】32号文件规定,城市规划区内住宅、非住宅项目100元/平方米,建制镇规划区内住宅、非住宅项目25元/平方米。 政府部门、住建部门 《****点击查看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的意见》(冀政发〔2016〕51 号)的附件 3《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点击查看财政局专款账户
2 ****点击查看**开发区****点击查看审批局 本级 政府部门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防护等级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设区市每平方米300元,县(市)每平方米200元。2.防护等级6B级以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设区市每平方米1500元,县(市)每平方米1000元。 政府制定
****点击查看办公室
中发〔2001〕9号, 计价格〔2000〕474号,财综〔2007〕53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点击查看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财综〔2023〕39号,冀政办〔2009〕5号,国发〔2007〕24号,冀财非税〔2004〕2号,《**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冀财税〔2015〕34号,冀财非税函〔2022〕4号,冀发改公价〔2022〕1449号,省政府令〔2023〕第4号,**省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执收
****点击查看税务局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 ****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 ****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 政府部门 水土保持补偿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水土保持补偿费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4元。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财税〔2020〕58号,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关于调整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7〕173号),****点击查看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省水土保持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5号) 2021年划转项目税务
2 ****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 ****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 政府部门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防护等级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缴纳,收费标准为:设区市每平方米300元,县(市)每平方米200元。
2.防护等级6B级以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缴纳,收费标准为:设区市每平方米1500元,县(市)每平方米1000元。
《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计价格〔2000〕474号,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财综〔2007〕53号,财综〔2020〕58号,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点击查看委员会****点击查看财政厅关于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9﹞1188号) 2021年划转项目税务
3 ****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 ****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 政府部门 土地闲置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土地闲置费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号),《****点击查看总局 财政部 自然**部 ****点击查看建设部 ****点击查看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2号),****点击查看总局****点击查看税务局等四部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土地闲置费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知(冀税发〔2021〕65号) 2021年划转项目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