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生产责任险、无人机保险、大棚财产一切险及大型设备综合保险市场询价公告-招标公告

关于安全生产责任险、无人机保险、大棚财产一切险及大型设备综合保险市场询价公告-招标公告

发布于 2026-09-28

招标详情

中国内蒙古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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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生产责任险、无人机保险、大棚财产一切险及大型设备综合保险市场询价公告-招标公告


一、询价保险方案

(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投保人名称:****点击查看

2、投保人地址:**自治区**市**中街29号

3、被保险人名称:****点击查看

4、保险标的: 雇员、第三者(人身、财产)

5、地域范围:各投保单位施业区管辖范围内

6、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国法律

7、赔偿限额

类别

保险责任

限额分项

责任限额

主险

从业人员及三者人身伤亡

累计事故责任限额

1000万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100万

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60万

第三者财产损失、法律费用及事故处理费用

累计事故责任限额

100万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30万

救援费用

累计事故责任限额

20万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3万

每人保费

元

8、保险期限:一年(以实际投保为准)

9、免赔额(率):无

10、承保数量:约285人(已实际投保为主)

11、 保险责任:

第一部分 从业人员责任保险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从业人员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部分 救援费用保险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工作场所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或第三者发生意外,应由被保险人负担的因采取紧急抢险救援措施而支出的下列必要、合理的救援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抢险救援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救援器材、设备的租赁、使用费用;

(三)单价低于200元人民币的救援工具购置费用;

(四)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发生的医疗抢救费用。

第四部分 通用条款 保险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二)无人机保险

1、投保人名称:****点击查看

2、投保人地址:**自治区**市**中街29号

3、被保险人名称:****点击查看

4、地域范围:各投保单位施业区管辖范围内

5、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国法律

6、保险标的:无人机机身、配套设备;第三者责任;

7、标的概述:多为大疆品牌,御系列 、悟系列 、精灵、大疆农业无人机、科卫泰及小型无人机。单台金额几万到几十万不等。

8、保险金额/赔偿限额:

无人机机身损失险:无人机机身保险金额根据不同款型机身价值确定,以发票金额为准。

第三者责任险累计赔偿限额:

方案一

方案二

方案三

方案四

100万元

200万元

300万元

500万元

9、保险期限: 短期或一年(根据实际投保情况确定)

10、免赔额:

(1) 人机机身损失险:需报价

(2) 第三者责任险: 需报价

11、投保数量:约500台(以实际投保为准)

12、费率:

无人机机身损失险:

第三者责任险:

13、保险责任

(一)无人机机身损失险在保险期间内,****点击查看政府规定允许的区域范围内由无人机驾驶员使用、操控保单载明的无人机的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坏、灭失或在起飞48小时内发生失踪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失控坠毁、碰撞障碍物、信号丢失炸机、大风倾覆、进水受潮、雷击、坠落、被保险无人机失踪等;

施救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二)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使用、操控保险单明细表所列航空无人机过程中,无人机发生意外事故,对于由无人机或从无人机上坠落的任何物品对第三者(不包括本无人机操作人员)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依照中华人民**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例如:砸伤路人、撞毁车辆、幕墙、大棚、电线、公共设施等赔偿。

14、特别约定

对于林区保险区域内发生强对流天气等局部极端自然灾害,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双方同意,****点击查看公司可****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点击查看集团各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赔偿。

15、无人机使用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运载吊运,侦察巡护,打药植保,灭火投弹,播种造林等

(三)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

1、投保人名称:****点击查看

2、投保人地址:**自治区**市**中街29号

3、被保险人名称:****点击查看

4、地域范围:各投保单位施业区管辖范围内

5、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国法律

6、保险标的:挖掘机、压路机、平地机、装载机、防火桥打桩机、推土机、叉车、履带式多功能运兵车、履带装甲消防车、履带式多功能运输车、雪地摩托车。

7、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保险标的的购买发票价或购买发票价加合理的运输费用确定,也可按评估后的重置价确定。

9、保险期限: 一年(根据实际投保情况确定)

9、免赔额/率:每次事故免赔额/率需报价

10、投保数量:约2210台(以实际投保为准)

11、费率:

12、保险责任:

(1)火灾、爆炸;

(2)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

(3)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4)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5)碰撞、倾覆。

(6)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3、特别约定:

对于林区保险区域内发生强对流天气等局部极端自然灾害,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双方同意,****点击查看公司可****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点击查看集团各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赔偿。

14、附加条款

(1)附加自燃损失条款

(2)附加整机盗抢条件

(3)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件

(4)附加转运期间财产损失保险条件

(四)大棚、温室财产一切险

1、投保人名称:****点击查看

2、投保人地址:**自治区**市**中街29号

3、被保险人名称:****点击查看集团及所属各单位

4、保险标的:大棚、温室(棚架:绝大部分为钢架、极少数为镀锌钢管结构、竹木结构、复合材料结构,棚膜:塑料棚膜;温室:墙体:墙砖钢架,棚膜:普通国产棚膜;没有玻璃温室)

5、投保数量:大棚约350个,温室约15个。

6、地域范围:各投保单位施业区管辖范围内

7、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国法律

8、险种及费率:

财产一切险(大棚、温室)费率: ‰,

9、保险金额: 几万到几十万不等(具体以实际投保为准)

10、保险期限: 一年 (每月都有起期的保单,具体期限以实际投保为准)

11、免赔额: 需报价

12、保险责任:

1、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含雪灾积雪)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2、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13、特别约定:

对于林区保险区域内发生强对流天气等局部极端自然灾害,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双方同意,****点击查看公司可****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点击查看集团各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赔偿。

三、费用情况

1.四个险种的防灾防损费:实收保费(不含税)18%。

2.安全生产责任险经纪费:实收保费(不含税)5%。

3.无人机保险、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财产一切险(大棚)经纪费:实收保费(不含税)14%。

四、询价要求

(一)安全生产责任险:

l 按每人保费报价(元/人)。

(二)无人机保险:

l 责任限额:以各单位为投保人。故根据三者累计赔偿限额为基准,可分列“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及其中“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l 第三者方案:提供方案并分别报出费率,允许多方案并列报价

l 费率:报出无人机机身、第三者费率(根据第三者方案报价要求)

l 免赔额/免赔率:与费率一并报出,须明确具体数值或比例

l 短期费率:单独列明短期费率标准/系数

(三)大型机械设备作业区域为各投保单位所辖管理区域。

(四)大棚、温室财产一切险:

l 免赔额/免赔率:与费率一并报出,须明确具体数值或比例;

l 费率:不安棚体种类报价,报统扯费率。但大棚、温室可分项报统扯费率;

(五)报价人可报一个或多个险种

(六)报价单位提供的报价仅****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对本次询价险种的市场参考。具体采购项目情况以最终发布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为准。

(七)凡有意参加市场询价的报价单位,请于2026年9月28日至2026年9月30日17时00分将报价单位的报价函-格式自拟(加盖公章扫描件)发送至邮箱:****点击查看@139.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