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萧县基础公务出行新能源汽车租赁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的更正公告

关于萧县基础公务出行新能源汽车租赁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的更正公告

发布于 2026-08-27

更正公告

各潜在供应商:

经采购人、代理机构共同研究,对征集文件相关条款做如下澄清修改:

原征集文件3、服务要求 3.11 条★(2)条款内容:

入围供应商拟投入车辆登记单位与供应商一致,响应文件需提供自有****点击查看动车所有人、号牌号码、注册日期、车辆品牌、能源类型、排气量、购车价格)。(供应商需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交强险及商业险保单复印件放入响应文件,未提供的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现修改为: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承诺若本单位入围后,将严格按照 3.11★(1)、★(2)要求,落实拟投入本项目自有车辆不少于 15 辆(其中小型轿车不少于 5 辆、SUV 车型不少于 5 辆、7 座商务车不少于 5 辆,车辆购置年限≤8 年,其余车型自行配置;车辆登记单位须与供应商一致),并完整提交自有车辆明细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交强险及商业险保单等全部证明材料,接受采购人核查。若入围后无法按承诺提供对应车辆及证明材料,自愿承担相应违约及取消入围资格后果。

本澄清函为征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原征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征集文件其他内容不作变动,若原征集文件条款与本澄清函内容不一致,以本澄清函为准。

开标时间顺延至2026年9月11日9时00整

特此澄清。

采购人:(公章)

采购代理机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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