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企业门禁联网建设项目更正公告2

重点企业门禁联网建设项目更正公告2

发布于 2025-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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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企业门禁联网建设项目更正公告2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重点企业门禁联网建设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9月19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质疑事项 1:项目基本情况:最高限价:本项目最高限价 99.9 万元:其中政务云(信创版)2 台服务器及配套网络安全的政务云**费用为固定总价 20.1万元(依据“**市政务信创云服务采购合同”中确定的价格,报价不得让利,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重点企业门禁联网及运维服务最高限价79.8万元(报价不得超限价,且对应企业数不少于55个,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联网,并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提供为期2年的运维服务。

事实依据:联网工作,从不同型号硬件对接、企业网络协调、数据传输联网,1家企业需要1.5-2天。而本项目要求30天内完成不少于55家,进度过快。

法律依据: 1、违反了《****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 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2、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请求1:联网期限应设定为签订合同60天内。

回复:感谢您的关注与疑问。关于30日内完成企业联网的期限,我们是结合项目实际需求与科学实施规划综合考量的。该期限并非单家耗时叠加计算,而是基于“多团队并行作业+分组分片实施”模式:提前沟通企业网络、硬件等基础信息,配置多组专业团队按区域或硬件型号分组,同步推进联网工作,可在保障质量的前提下实现进度目标。

该期限符合《****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未对供应商设不合理限制。故联网期限暂不调整,按原招标文件执行,感谢理解与支持。

质疑事项 2:综合评分中,资信部分的人员能力要求,1.项目负责人具有环境领域高工(或副教授等同等级职称)及以上职称的,满足的得2分,满分2分。除项目负责人外,项目团队成员有环境领域中级工程师(或同等级职称)及以上证书的,每提供一个得 2 分,满分 10 分。

事实依据:中小企业无法有这么多环境领域中级工程师或同等级职称。

法律依据: 1、人员证书要求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2、违反了《****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3、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请求 2:人员证书应降低要求,保护中小企业。

回复:感谢您的关注与疑问。本项目需30日内完成企业联网及2年运维,对技术专业性和响应效率一定要求:联网阶段多团队并行作业,每组需专职技术人员保障推进;运维阶段需专业人员及时响应故障维修、系统升级,确保服务质量稳定。

因此,评分中对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的职称要求,是保障服务质量的必要考量,与项目需求直接相关。职称是专业能力的客观认证,与企业规模无关,中小企业可通过自有人员或合法协作满足,未构成差别待遇。故不予调整,按原招标文件执行,感谢理解与支持。

更正日期:2025年9月28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更正公告内容视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竞争性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因供应商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给各潜在供应商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点击查看

地 址:**市**西路329号

联系方式:王磊0550-****点击查看90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点击查看

地 址:**省****点击查看谯区**北路1338号 ****点击查看广场)商业C501号

联系方式:孙勇 178****点击查看538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磊、孙勇

电 话:0550-****点击查看907、178****点击查看5381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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